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对于机场建设费,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的,只要是代收转付后,就不包括在销售额中,没有其他前置条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那么,代收转付的航空保险费如何处理?玉溪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头等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结论1、在货物销售中,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仅限于:代收代缴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符合条件的政府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代办保险、代办车购税和车辆牌照费。
结论2、在货物销售中,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开具时点:收取时;票据要求:必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票据;款项归属:全额上缴财政。
开具财政票据难道不等同于全额上缴财政?税务部门又怎么去监督或核查是否全额上缴财政呢?如果收取时开具其他票据,事后补开财政票据的,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呢?
结论3、在货物销售中,同时代办保险的:同时代办+向购买方收取。没有票据如何开具的规定。
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1、营改增应税销售额,不属于价外费用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那么,其余的同时收取款项的,均应属于价外费用。但有差额计税的,以明确的条款剔除的款项除外。
结论2、代收转付的,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符合: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否则,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税。
而代收转付的航空保险费,必须以委托方保险公司名义开具发票,才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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