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找个人或其他公司拆借资金,会计做账时应记“其他应付款”。支付的利息要想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要到税务代开发票。但并非取得了发票就能全额扣除,还有一个限定,所付利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签订借款合同很重要
企业向个人借款时,一定要记得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约定清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之所以重点提到借款合同,有几个原因:
1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争执和麻烦。2未来企业向个人还款时,可应对金融管制。企业向个人转款,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额度是受限的,到时需要企业向银行提交借款合同审查,方能正常向个人账户转款。3个人到税务代开借款资金使用费发票时,税务机关也要看借款合同。
二、借款的账务处理
个人把资金借给了企业,企业自然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要特别说明的是,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能记作“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经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借款时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还款时的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利息确认为做财务费用即可。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三、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企业(债务人)向个人(债权人)支付利息时有个问题比较棘手,就是个人(债权人)不能开具发票。企业若不能取得发票,意味着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整。
个人(债权人)虽不能开具发票,但可经过税务代开发票。企业(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个人(债权人)到当地税务申请代开发票,此类事项税务能代开名目为“资金使用费”的发票。
需要注意了,针对资金使用费,税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征收率3%,税额需由个人(债权人)先行缴纳,并需同步缴纳附加税。此外,代开发票时个人(债权人)需就取得利息收益预缴1.5%的个税,其余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例如,张三借款100万元给甲公司,约定年利率12%,一年期满后甲公司向张三还本付息112万元。张三到税务代开资金使用费发票,缴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1,000,000×12%)÷(1+3%)】×3%=3,495.15元
附加税:3,495.15×12%=419.42元
个税预缴:1,000,000×12%×1.5%=1,800元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1,000,000×12%)-3,495.15-419.42】×20%-1,800=21,417.09元
这笔借款名义利息为120,000元,张三税后实际能到的利息为92,868.34元。增值税、附加税、个税合计能占到利息总额的22.61%。
现实操作中,个人(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债务人)代为承担各种税费,如增值税、附加税、个人,如果企业(债务人)接受,企业(债务人)代付这些税费时只能将之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代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四、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上限
对于企业(债务人)来说,取得了个人从税务代开的资金使用费发票后,利息费用是否就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不一定。还需比照税务认可的扣除标准,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的利息水平。也就是说,不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水平的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超出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既然如此,给企业和个人一个小建议。企业向个人借款,找税务代开发票的较佳操作模式是,开票金额设定为能在所得税前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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