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税务上的发生也应该是指某个经济事项出现了。那么这个经济事项可能会带来事项的收入,也可能会带来这个经济事项的支出,这个支出是为了经济事项发生而需要承担的必要的、正常的代价。从现有的所得税政策来看,这种代价构成实际支出,但不一定是实际支付款项的概念。既不能说实际支付一定等于实际支出,也不能说实际支出一定不等于实际支付。
既不能说实际支付一定等于实际支出,也不能说实际支出一定不等于实际支付
比如,头等行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比如买入商品再卖出去,那么我们认为成本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实际发生(实际支出),因为这些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了,但是我们并不考虑当初购买商品的时候,商品采购的货款是不是实际支付了,款项是不是结清了,是不是账上还挂着应付账款。
第二行的费用,需要区别对待,费用的主流我们还是关注经济利益的流出,但是对于工资薪金我们一直特别关注资金是不是支付了,长期以来,没有实际支付出去的工资我们是不能扣除的。直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公告对扣除规则进行调整。
第三行的税金,通常的理解是实际付出税金,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
第四行的其他支出,要结合具体的支出内容来判断。
玉溪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也没有找到一种将实际支出与实际支付完全区分开来的系统性处理逻辑,这个还是需要我们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但是盲目地将实际支出与实际支付划等号,肯定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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